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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

(摘要)

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 第一章     总   则

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营造优良的学习、生活环境,促进学生健康成长,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【2005】21号)、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(教育部【2005】教学5号)等有关规定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。

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,应当做到程序正当,证据充分,依据明确,定性准确,处分恰当;应坚持公平、公开、公正原则,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,坚持学生的申述权利保障原则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第二章  纪律处分种类及具体适用

    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,根据情节轻重、认错态度、悔改表现等,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:

(一)警告;(二)严重警告;(三)记过;(四)留校察看;(五)开除学籍。

 

         第三章  违纪行为与处分规定

第十三条 对偷窃、诈骗、敲诈、勒索,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,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赔偿损失外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,作案价值超过1000元或屡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对抢劫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十八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,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,给与下列处分:

    (一) 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,给予警告处分;

(二)在建筑物、公共设备上乱涂、乱画,违章张贴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
(三)故意损坏财物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
第二十条 对一学期旷课10学时以内者(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),视其情节,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:

(一) 学时内旷课11至22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
(二) 学时内旷课23至35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三) 学时内旷课36至47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

(四) 学时内旷课48至59学时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(五) 旷课60学时以上者,或未请假(含请假未经批准)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

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按自动退学处理;

(六) 无故不参加院系规定的集体活动(如全院大会、公益劳动、运动会等)者,按旷

课论处并参照上述规定处理;

(七) 对在校外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或其他活动期间擅自离队(每天按5学时计)者,

应从重处分。

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,扰乱学校宿舍正常秩序者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未经批准,随便调换、私自占用学生宿舍、床位,以及妨碍学校正常调房工作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    (二)未经批准,擅自留宿外人,给予警告处分;如因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
    (三)在学校集体宿舍留宿异性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对提供宿舍给他人作同居场所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    (四)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
    (五)扰乱宿舍管理秩序,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    (六)不经请假夜不归宿,给予警告处分。

    (七)不遵守宿舍楼作息时间,宿舍楼关门后攀爬窗户、护栏、阳台等出入者,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晚归闹事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    (八)对擅自在集体宿舍使用电热器具或燃气具或私接电源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对因使用电热器具或燃气具或私接电源或因吸烟等引起火灾事故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
    (九)在集体宿舍私自接拉网线,给予警告处分。

    (十)在寝室饲养动物者,不听劝阻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
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第七章 附则

第三十六条 其实施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

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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